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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现行法律对滥用知情权尚未规定的情况下,有必要以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以禁止权利滥用的法理为依据,以知情权目的和功能为逻辑,建构一个分析知情权滥用的框架。
加强诉前调解与行政诉讼的对接,完善繁简分流机制。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促进完善行政调解、行政和解、行政裁决等制度,支持行政机关对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引导促使当事人协商和解。
实践证明,诉前调解相比于诉讼程序而言更偏重于调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不是只评断法律关系的是非曲直,在一定程度上更接近当事人(尤其是行政诉讼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也从更有效解决问题、消解对立情绪的角度提供了更优处理途径,对缓释官民矛盾,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具有重要价值。将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纳入诉前调解,是对有限司法资源作出的合理整合与优化配置。从某种意义而言,该条规定的先行调解与诉前调解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是诉前调解更侧重于发挥社会力量在调解方面的优势来化解纠纷,而先行调解相对比较概括,包容性更强,参与调解的主体范围更广,理念上更能鲜明体现调解优先的价值取向。注释: 〔1〕程琥:法治轨道上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决,载《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但行政诉讼中尚无此特别程序,因此,现有制度框架下行政诉讼诉前调解无法以司法确认方式结案。
而无论是诉讼中的调解,还是诉前调解,最终目标均是争取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1]在目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很多当事人仍将提起诉讼作为寻求救济的首选方式。[7]按照行政复议权威人士的预测,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至少应当保持在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2倍至3倍,才算基本上达到制度设计的本来目标。
〔8〕方军:论中国行政复议的观念更新和制度重构,载《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号。〔10〕方宜圣等:行政复议体制改革‘义乌模式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5期。司法化的提法是一个相当危险的信号,应从整体结构出发坚持行政复议是行政自我监督的定位,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优势,避免司法干预行政。〔24〕赵德关:新时期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与展望,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5期。
登记立案制的推行,能够保障受案范围的规定落到实处。与行政诉讼制度相比,行政复议在行政争议解决的彻底性上具有明显优势:其一,行政复议机关不仅能够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且还能够对其进行适当性审查。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17年第23期。这些重要的程序性制度创新包括但不限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写入总则之中,能够倒逼行政机关配合人民法院实质性解决争议。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面对行政审判制度尴尬的处境,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日高。就改革的规范逻辑而言,如果坚持走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道路,新《行政诉讼法》所确立的双被告制度就可能因复议委员会的司法化处理模式而被架空。
〔11〕章志远:行政诉讼‘双被告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从目前行政复议制度的运作实践来看,如果能够做到这两项基本要求,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和认知度会有明显提升。六、结语 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行政复议法》修改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又一重要立法作业。二是以行政行为取代具体行政行为,进一步扩大了受案范围的认定口径。
五、争议解决及时性:行政复议前置之扩容 就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而言,最直接的表现形态还是程序上的衔接,即行政争议发生之后究竟是先复议、后诉讼还是直接提起诉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推行,也为这一模式提供了必要的组织保障和专业保障。
很难想象一个依附于其他机构、唯其命令是从的主事者能够公正地解决纠纷。〔20〕杨海坤等:行政复议的理念调整与制度完善——事关我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的重要修改,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4期。
王雅琴:我国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衔接模式与完善,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1期。就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之间程序衔接关系的设计而言,也需要与时俱进适时调整。调解方式的认可和简易程序的扩张,能够更加灵活、便捷地处理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周汉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改革思路,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论是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双被告制度,还是《行政复议法》可能作出的复议前置原则规定,都是立法机关权衡利弊、遵从发展逻辑作出的应有决断。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年多来,全国各地出现了行政案件数量节节攀升的喜人现象,受案范围新制的红利初步显现。
如果将社会上广泛存在的行政争议比喻成市场的话,那么在市场自身无法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取时,国家之手便需要及时施以干预。同时,《纲要》明确将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作为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七项任务之一,希冀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7〕章志远:《行政法学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83页。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存在以穷尽行政救济为原则的美国模式、与行政诉讼类型相勾连的德国模式和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的法、日模式。
在司法机关尚未真正取得独立审判权,尚不能真正取信于民、依法裁判的同时,却又不得不寄希望于通过完善一个更加难以获取独立裁决权的行政复议机构,来破解新时期日益严峻的官民矛盾。为了实现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目标,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审判程序进行了一系列优化,对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
因此,行政复议范围的拓展可以不受新《行政诉讼法》的约束,进一步增加公民权利行政救济的机会。四、争议解决有效性:行政复议程序之优化 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的裁量。相反地,后者虽然仅推行了两年时间,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改革红利已经显现。司法化论者认为,行政复议功能不彰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立法当初的反司法化定位,要想解决行政复议的先天缺陷,只有走行政复议司法化的道路,通过机构和程序的司法化改造扭转行政复议的尴尬境地。
其二,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凭借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运用各种必要的行政手段迅速查明案件事实,进而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问题在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否仅仅满足于与行政诉讼保持一致甚至完全等同呢?回顾《行政诉讼法》颁行及修订以来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其与行政诉讼制度之间可谓经历了俯首称臣——分庭抗礼——喧宾夺主的多重关系形态。
郑烁:论美国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载《行政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17〕代表性观点,可参见方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现状与问题,载周汉华主编:《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页。
……薛应光向毕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纳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理范围,毕节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21]诚如有的学者新近所指出的那样:不管行政复议是前置还是选择,其实是反映本土需求的。
[17]反司法化论者则认为,行政复议的问题不是法律规定本身的缺陷,而是贯彻实施不到位和扭曲变形。三是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之后增加等合法权益,为公民权利司法保护提供了兜底性规定。[19]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之间有效衔接、相互补充和谐关系的建立才是关键之所在。[13]例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新近在薛应光诉毕节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案的终审判决中指出:教师职称评审是一种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行为,评审行为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果,只产生间接的法律效果,属于预备性、中间性或程序性行为。
再审理由的法定化,能够规范再审程序的提起、确保生效裁判的安定性。[8]然而,迄今为止,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始终没有得到大幅度的增加。
以行政争议的及时解决为目标,扩容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助推行政复议担负起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历史使命。最后,2015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行的《法治政府建设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
〔14〕参见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黔行终1143号。〔9〕刘莘等: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成效与进路分析——行政复议制度调研报告,载《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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